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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出台重大新政!今后,这笔钱开发商不准再收了!

广电人 十堰广播电视台 2018-09-20


十堰人注意!

市房管局出新政啦!

关乎你的购房、住房大事!

近日,十堰广电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效杜绝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带来的挪用占用风险,自9月1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原来的企业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购房人办理合同备案时自行缴存。


住宅维修金是什么?

出台新政的意义何在?



开发商恶意侵占、挪用维修金

保障业主利益成为难题


买过房子的朋友,应该对“住宅维修金”有所了解。住宅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用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自2008年起,我市的住宅维修资金一直是由开发企业一次性代为交存。按照相关规定,开发企业应该在收取资金后,及时将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但是——你们懂的,钱入了一些开发商的口袋,怎么用、用哪儿了,就不得而知。


近年来,一些开发企业代收后恶意侵占、挪用、拖延交款导致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开发企业扣维修资金业主不动产证难办

市民周先生2014年在张湾区黄石路中央郡小区买了房子,并很快入住,然而至今都等不来房子的不动产证。他从市房管部门得知,他们小区的开发企业因没有交纳维修资金和契税,无法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


这让周先生有些摸不着头脑,4年前买房时,他们便将维修资金和契税交给了开发企业。为何开发商还未把钱交到专户?业主缴纳的费用到底去了哪里?周先生表示,他们小区600多户业主都没有办下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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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交房的时候开发企业代收了维修资金,也不知道他们把钱用哪儿去了,害我们到现在都办不了不动产证,电梯、供电等设施设备损坏了也没钱修,业主们都很气愤。


类似的遭遇还有很多。今年7月,省信访局接到我市60余名业主代表投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挪用业主房屋维修资金,至今未交入维修资金专帐,导致小区公共设施(两部电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和不产登记证没有办理。


今年8月,省信访局接到业主联名投诉,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私自收取了业主维修资金,现到了办理不动产登记阶段,开发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能交存于专户,导致不动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业主怨声载道。



购买新房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可用的资金,然而开发企业代收后恶意侵占、挪用、拖延交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开发企业倒闭,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致使其代收的维修资金不能归集到管理账户,直接影响购房人不动产证的办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造成群访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如何保障业主们的利益成为难题。


建立交存新机制

源头上杜绝“侵占、挪用”


“不缴纳维修资金便办理不了不动产证,如果企业多年不交存这部分费用,当小区共用部位出现问题时,无法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这直接损害了业主的个人利益。”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加大房地产企业代收维修资金清理检查力度,解决信访问题,建立新的归集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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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9月1日起,我市将禁止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市民服务大厅或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办理交存业务。此项举措,将从源头上杜绝发生维修资金被侵占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


新机制出台

相信不少市民还存在疑问

针对一些热点问题

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解答


01

已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怎么办?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未将资金划转专户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02

开发商收钱后不如实申报怎么办?

目前,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已成立专班,对9月1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代收维修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摸清底数,分类处理。


同时,对未及时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专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03

个别业主不自觉缴纳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首付时会将契税和维修资金一起交上。新政实施后,如果个别缴纳者不自觉缴纳是否会影响维修资金的使用?


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表示,调整新模式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新机制执行后,业主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自行到市民服务大厅维修资金窗口或就近的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交存,如果业主拒不交款,将无法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


对于这项新政

你还有哪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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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杜可飞

编辑/郑旭宴  责编/李承杰 终审/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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